现代爱尔兰法律系统起源于英国法院系统。爱尔兰宪法概述了爱尔兰的法院系统,包括终审法院(即最高法院)和一审法院(其中高级法院对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拥有完全管辖权,而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拥有有限管辖权)。

地区法院按地区划分,是爱尔兰法院系统的最低一级。爱尔兰分为24个地区,每一地区有一个或多个终身法官。地区法院对轻微刑事案件或者标的额不超过€6,350的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。地区法院同时还处理其他各种事情,比如申请公民身份、申请修改出生证书或者婚姻证书等。对于地区法院审理的案子,可以向巡回法院提起上诉。

巡回法院也是地方法院,拥有有限的管辖权,主要处理更加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。爱尔兰有26个巡回法院办公室,由郡县专员负责每一个办公室的工作。巡回法院有权处理标的额在€38,092以下的案件,除非双方同意即使标的额超过该数额仍由巡回法院管辖。

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主席主持,共有36名普通法官。高级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判所有刑事和民事、事实和法律问题。并且,高级法院也可以对地区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。通常上述问题由一名法官决定,但是高级法院主席可以决定分区法院原本由三名法官审理的问题。

最高法院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终极法院,由首席法官和七名普通法官组成。该法院的裁判由多数表决作出,尽管在多数案件中每一个法官都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意见。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,但是如果是质疑某项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出现重大的法律问题,则可以由五名法官进行审理。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对高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,同时也处理巡回法院或者地区法院法官送交的案件相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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